关于做好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的通知更新日期:2008-11-27 10:38:36索 引 号:530000-001126-20081127-0029 发布机构: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07-09-25 名 称:关于做好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的通知 文 号:云民优〔2007〕18号 主 题 词:烈士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好全省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烈士家属扫墓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烈士家属扫墓的人员、时间和形式 (一)扫墓人员: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扫墓时间:烈士家属原则上每间隔五年祭扫一次烈士墓。 (三)组织形式:烈属祭扫烈士墓,应当由烈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扫墓或当地民政部门不能统一组织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介绍信,烈属可自行前往祭扫烈士墓。每次祭祀人员不超过3名。 二、烈士家属扫墓接待补助办法 (一)接待补助办法。由烈士家属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扫墓活动,食宿费、交通费一般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士家属自行前往扫墓的,由烈士安葬地的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做好安排和服务工作。 (二)经费列支。红河州、文山州和普洱市江城县接待烈士家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我省的接待烈士家属扫墓经费中列支;其余州、市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要求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尊重烈属、关心烈属、服务烈属”的工作宗旨,严格执行烈士家属扫墓接待规定,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烈士家属扫墓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 来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原文链接:http://jrb.dali.gov.cn/bgt_Model1/newsview.aspx?id=439174 [此帖子已被 天空之歌 在 2010-3-3 22:30:54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