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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有关越军枪毙我军俘虏一照的另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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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2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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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射天狼在 2006/04/03 10:44pm 第 1 次编辑]

  有关越军枪毙我军俘虏一照,在网上似乎永远都具有考证和探讨的价值。这张照片的真伪与主人公的身份之认证,与那张老山插旗的照片一样,都具有极具震撼人心的艺术感染力。也同样众说纷纭。这位老兄对这张照片的分析和认证比较有新意。似乎也比较有说明力。
网上的旧说法--支持方: 转自81.china.com
1、这是越南论坛对此照片的说明:POW PLA 1979 ! I like this pics! If you are Asia people, you could see the different of Chinese and Vietnamese through this!意思是:枪杀解放军战俘1979!我喜欢这张照片!如果你是亚洲人,透过这你能看到中国和越南的不同;(这段话是我好不容易找到的,真假我无法判断)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2、美国的1979年的时代杂志上,我军战俘被枪杀的照片。这一说法大家都听过;(我也无法判断,但相信百分五十)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3、该战士是上海籍的侦察兵,叫陈明军;(这同样无法考证)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4、该战士的脸型和身材象我国北方人。(这点比较可信,同样不用查证)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网上的旧说法----反对方: 转自81.china.com
1、关于战士的鞋子是反对方的的关键证物;(查证之前我对此也很疑惑)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2、北越是不会乱枪毙俘虏的,(我绝对不信这一点)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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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越军人手中的枪,不是79的装备;(天啊,56半自动难道大家看不出来吗?它的刺刀、准星、弹仓和复进机还不够明显吗?这一点我百分百不同意,这点不用查证了)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4、综上所述,反对方认为该战士不是我军战士。(我持着疑惑开始查证)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转自81.china.com
我的分析: 转自81.china.com
1、我的第一分析“光头”:有不少网友说这张照片是南越特种部队的,不是我解放军。我反对!为了这张照片一、我重看了近10部美国和北越拍的有南越军人镜头的电影;二、在网上找了半天;三、翻看《黑镜头》等有南越军人照片的图书——结果我发现没有一个南越军人是剃光头的,同样北越军人也没剃光头,越南人的分头倒是多多的;仆从美国参加越战的韩国和台湾同样也很少听说剃光头。不信大家可以查查看你们手上和网上的资料,会有发现的。大家应该知道我军上前线有剃光头的传统,所以对这张照片我查证到这里已经有百分七十相信是我解放军的不屈之照;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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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的第二分析“鞋子”:可以肯定确实不是我军制式的高腰解放鞋,但大家别忘了执行敌后侦察任务的军人的装备是非常规的也是大家很少见的。就如迷彩服刚装备我军侦察兵时,别说穿了有幸能看到就不错了;还有著名捕俘系列照片里的迷彩面罩,同样也是只在一两张照片上见过,难道就说不是我人民解放军了吗?我的分析是该战士有可能是执行敌后的侦察任务,所以着装是非常规的(所有当过侦察兵的战友应该都有过化妆侦察的科目训练吧),所以该战士要么是在执行敌后化妆侦察要么是在敌后穿插中利用缴获的鞋子(一个侦察兵是知道怎么利用好每一件物资的,大家别忘了北越缴获多少美式装备,当然包括这类作战鞋了);我查证到现在已经有百分八十相信是我解放军的不屈之照;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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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的第三分析“被俘地点”:从北越军人的着装和装备来看,我估计该战士的被俘地点是离战场较远的地方。如果是在战场附近该北越军人较为整齐干净的军装和浑身上下只拿一把56半自动的行为就不正确了,起码子弹带他一定会背的;大家注意照片的背景有一条公路,这同样可以证明被俘地点远离主战场,大家应该知道我军在公路上的推进速度,否则北越军人也不可能不敢和有时间这么轻易把这名战士捕获、捆绑(五花大绑)和让人拍照(别忘了有一说法是该照片登在时代杂志上,大家也都知道北越是经常让西方媒体拍摄我军被俘人员的)的。再加上他的脸型和体形,所以再次证明该被俘战士应该是执行敌后侦察任务的我解放军侦察兵;我查证到现在已经有百分九十相信是我解放军的不屈之照;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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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的第四分析“就地处决”:大家应该都知道日内瓦公约里对穿着敌对交战国军服的军人是不保护的,也就是说世界公认穿敌对国军装的军人不是战俘,也就是说捕获这样的敌军可以任意处置,当然包括就地枪决。德国特种部队在“城市花园”和“阿登反击”的化妆骚扰行动大家都知道,他们的下场就是就地处决,因为他们不是战俘,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还有两种情况,一时报复心理下对被俘人员的残杀,这我就不多说了在朝鲜和越南我军枪杀俘虏也不是什么秘密了;二是情况紧急下,对无法妥当处理的俘虏的就地处决,我志愿军突入“北极熊”团团部时,就是在这一紧急情况下,将被俘人员就地处决的,我在****电影资料库看到了我志愿军突入“北极熊”团团部后被押出的战俘的照片,但大家都知道战果是全部击毙,俘虏呢?所以,不管北越是否会不会乱枪毙我军俘虏,但对我军化妆侦察的军人在审问之后一定是就地枪决的。一般捕获俘虏应该是几个人捆绑押送的,而这张照片的被俘军人是单跪在地上脸偏左眼睛看向左下方,旁边没有押解人员,只有后面一个端枪瞄准并慢慢走近(大家可以看到北越军人的左脚是虚步,身体重心前倾,右脚掌也开始离开地面)的北越军人,我的分析是处决前拍照者特意拍了一张俘虏的正面照以便宣传之用,而俘虏只能痛苦倔强的把脸扭到一边。我查证到现在已经是百分百相信是我解放军的不屈之照。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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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论:我军执行敌后侦察任务被俘的战士在枪决前的不屈之遗照! 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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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有关越军枪毙我军俘虏一照的另一种说法

天狼兄:
从相貌上看,被绑的军人应该是中国人,我多次去越南,也留心观察过越南人的骨相,这样的面孔似乎没有见过。但是,您认为这可能是深入越军纵深侦察“远离战场”的我军侦察兵,我又有一点疑惑。
我提供一点参考信息:79年侦察兵的行动频繁,但多数是师团级的侦察分队,在性质上属于战术侦察,一般是作为部队行动的尖兵,前出的距离很短。另外一类侦察兵是执行战役侦察任务,这一部分人数不多,按照条令的规定,他们潜出的最大距离可以达到50公里,但79年实际只达到30公里左右,这部分人中有伤亡,但是否有失踪的,似乎云南方向没有听说过(恕我孤陋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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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hjf1390在 2006/04/04 01:39am 第 3 次编辑]

"这是越南论坛对此照片的说明:POW PLA 1979 ! 意思是:枪杀解放军战俘1979."
英语POW PLA 1979翻译得不对.POW=Prisoner Of War,全句即解放军战俘1979的意思,也不知道这"枪杀"是从哪里翻译出来的?
这很可能是一张79年被俘中国士兵的照片,但"枪杀解放军战俘"则属于海豹人那样的讹传.枪杀战俘对任何军队都是不光彩的行径,哪怕是二战中的德日法西斯军队虽实际干了不少但也忌讳传扬出去,很难想象越南军队还专门接来外国记者记录和发表自己的丑行,并且自己当时还有几千俘虏也在被中国关押着.
"不管北越是否会不会乱枪毙我军俘虏,但对我军化妆侦察的军人在审问之后一定是就地枪决的。"
写这句话的人怎么这么斩钉截铁地"在审问之后一定是就地枪决的"?俨然就象是个阮少校,谁封的?我军俘虏了那么多老百姓打扮的特工和游击队员(在日内瓦协议保护之外),不也都在战后活着交还了吗?另外化妆侦察一说本身就站不住脚.他体形脸形明显是中国人,怎么画也象不了越南人,派他去化妆侦察岂不是自投罗网?那么多广西云南当地人和被驱赶回来的华侨不用,偏找那么一个鹤立鸡群的人去,想出这馊主意的人该去买张IQ卡充值了.
我个人分析这是诸多越南宣扬自己最后获胜并有中国俘虏为证的诸多照片之一."越军枪毙我军俘虏"一说乃是被重复了一千遍的讹传,就象老山插旗照越南女特工身上搜出的照片等等那样.
另外越军看守造型失败.枪太老旧还是中国造的56半而不是苏联老哥的AK47,没显示出苏联对越南的大力军事支持反倒颂扬了中国对他们的援助已经渗透到每个角落;那人在帽子下面的脸让我想起了孙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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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射天狼在 2006/04/04 02:48pm 第 3 次编辑]

  此照可争议的内容很多,而那张插旗的照片只有真伪之争,正反双方都不给对方留有一点余地,认真者就认他是张大权,认伪者更不向对方作丝毫妥协,提出种种理由。而这张照片就复杂多了。有真伪说(反华人物伪造),有押解与枪决说,有人种和军种说(南越军人、南韩军人、中国军人之争),还有时代说(六十年代、七十年代之争)。而转贴的原贴主这位老兄提出的一个我军侦察兵说,却不能不说是一种在逻辑上是比较站得脚的的假设。
  对此照不认为中国军人说一方,曾经最有力的证据是这位军人脚上的半腰胶鞋(此照不完整,看不见脚部,但相信大家都看过完整的照片,半跪军人脚上穿的是一双半腰的胶鞋),这一点,这位老兄也提到一些。但无论是我方还是越方,其实都有人证实配发过这种鞋子。也就不能因为这位军人穿了这双鞋就能否定他的中国军人身份。而现在这位老兄对这双鞋子的解释也来了:如果他是化妆侦察,难道不可能穿上这双鞋吗?这个问题好象解决了。因为我本人可以证明,越军至少在抗美战争期间是大量配备这种鞋子的,这从越南有关越战时期展示越军装备的论坛中有明确展示。所以,鞋子的问题不能决定他的身份,至少不能因为穿了这双鞋子而排除他中国军人的可能。
  尽管如此,要断定这就是一个中国军人,其实还远远不够。一个非常致命的疑问就是:如果他是七九年被俘的中国普通军人,越军即便就象照片中某方认为的是枪毙的话,他们敢这么宣扬吗?谁手里有更多俘虏?而这位老兄认为,按有关国际法定,对于战争状态中穿了敌方服装进行军事行动的军人被俘后可作间谍处理,也就是可随意枪决,(据我所知,这个国际法定也是有依据的)但如贴主所言就会“立即枪决”就不一定了。
  因此,这张照片要么就是押解途中的一个镜头而已,被好事者或别有用心者涂为“枪决”;要么就真是一张对穿了敌方服装的敌人的枪决镜头。因为敢把这张照片作宣传处理,肯定有其依据。否则,把普通被俘军人枪决的镜头如此大张旗鼓地宣扬和暴露,对已方是十分不利的,具体到一九七九年的中越战争,更加不可想象。因为越军在我们手里有二千多个俘虏!岂不找死么?
  可惜的是,这位军人的上衣细节不清楚,难以判定是我军服装还是越军服装或其它国家的军队服装。否则,就不会留下那么多的假设了。
  因此,贴主认为如果此照为真,那么对图中半跪军人为中国侦察人员的身份假设是比较能够解释多种疑问的较好答案。
  关于我军侦察人员在七九年的前出距离问题,从资料来看,战前就有不少侦察人员入境侦察了,这也是常识。这些侦察人员在战争大规模暴发前就有与越军交火的实例,有人员伤亡的纪录,所以也就存在人员被俘的可能。
  有关瘦猴越军手里的那支五六半,是“时代说”一个很有争议的道具。但从越军押解我军被俘人员的多张照片来看,越南民兵也好,其正规部队的女兵也好,这些二线武装人员在七九年装备五六半是不少的。另外,也不能排除那是位越南公安兵,我们的武装警察的五六半还扛到八十年代后期呢。所以,这支五六半也不能说明什么。
  对于此照,我个人一向比较倾向于押解说,就是越军押解我军被俘人员的一张照片,被人说成是枪决。但是,这个转贴中贴主有关这是越军枪决我军“被俘侦察人员”一说,却能将几乎所有疑问都解释开来,也不能不说是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假设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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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上述公约曾于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充为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内瓦第4公约 )。
    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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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
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修订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
订立之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并于1949年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
公约的实施日期为1950年10月21日
-----------------------------------------
第一部 总 则
第四条
  (子)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一)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三)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四)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但须彼等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为此目的发给彼等以与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证。
  (五)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与见习生,以及民航机上之工作人员,而依国际法之任何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更优惠之待遇者。
  (六)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丑)下列人员亦应依照本公约以战俘待遇之:
  (一)现属于或曾属于被占领国武装部队之人员,而占领国认为因此种隶属关系有加以拘禁之必要者,即令占领国于该占领区外进行战事时原曾将其释放,特别是曾企图再行参加其原来所属而正在作战之武装部队未获成功,或并未遵从对彼等所发出之拘禁令者。
  (二)属于本条所列举各类人员之一种,为中立国或非交战国收容于其领土内,依照国际法应由该国拘禁者,惟不碍及该国之愿对彼等予以更优惠之待遇,但第八、十、十五、三十(第五款)、五十八--六十七、九十二、一百二十六各条除外,且若冲突之各方与有关中立国或非交战国有外交关系存在,则有关保护国之各条亦除外。若有此种外交关系存在时,则此项人员所依附之冲突各方可对彼等执行本公约所规定之保护国之任务,但不碍及该各方依照外交与领事惯例及条约正常执行之任务。
  (寅)本条无论如何不得影响本公约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之医务人员与随军牧师之地位。
  第五条
  本公约对于第四条所列之人员之适用,应自其落于敌方权力下之时起至最后被释放及遣返时为止。
  凡曾从事交战行为而陷落于敌方者,其是否属于第四条所列举各类人员之任何一种发生疑问时,在其地位未经主管法庭决定前,应享受本公约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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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真相如何,在我看来,这个跪着的士兵比站着的越南军人更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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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照片不象是假,同意押解之说。
越军看押人员所持武器不应该是讨论的焦点,除了越军的主力部队其武器配备可能齐整之外,他们的二线部队所配武器应该是美、苏、中三合一型,如果此越军所持一枝M-16也不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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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德国造的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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