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有出入是正常的,除去统计时发生不应有的失误以外,也与当时统计口径不同有关,不过出入应该不会很大。 按职责涉及对阵亡人员进行统计的部门是: 一、各级军务部门的定时军事实力统计,其阵亡标定界限是接到作战命令,由营区营门出发至由作战区域(云、广)返回营区营门,其间除去战场牺牲的以外,在开进途中、撤回国休整期间发生的事故、病亡也都列入阵亡,而广义的阵亡也往往被看作是牺牲。 二、各级作训(战)部门经办的作战总结中,也必须写入阵亡数字,但往往只涵盖境外作战期间,这样数字就可能小于军务部门的统计。 三、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烈士原籍签发“军人牺牲证明书”,也会有统计数字,但因其同时也签发“军人病故证明书”,由于认定标准不同,也可能会与军务部门的统计有出入。 另外,这场战争由于规模较大,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部队都处在总结、调查、评比阶段,有一段时间上级不同的部门也都下了各类专项的统计,也都会涉及阵亡数字,也还会有出入,比如军需部门,涉及供给,如本部伤员转入后方医院去世,如果曾连同供给关系一起过去的,他在本部还不一定算进去,否则“钱、物”对不上号,反而会惹些麻烦。 不过以我了解的情况看,出入再大也大不到哪去,楼主说的情况也算正常。 另外,上述军史中出现失踪人数,应列为牺牲人员更为妥当。因为军史编写是80年代以后的事,战争中的被俘人员此时早已经遣返,之后总政亦有将此时仍为失踪的人员一律给予牺牲人员待遇(此后再出现意外情况再界定待遇)的文件,所以一并列入牺牲人员似更为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