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军烈属:
“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部分”怎样理解呢?给多少补贴? 好像有些地方,凡是参战人员都给100元,有些地方没工作的给,有工作的不给。 另外,有些地方凡是立了战功的,退休工资加百分之五,但广西好像没有。 另外,有些地方有在职(成年)烈属抚慰金,广西也没有。 当年事为国家打仗,又不是为广西打仗,怎么? “部分”------文件附件中列出的,好象是“13战”。记得包括“解放一江山岛、大陈岛”......“援越、援老抗美”、“中印、中越边境反击战”等。涉核,包括各基地,研究所等,如已解密的“马兰基地”。目前,“参战、涉核补助”,全国基本一致,现在大约200多。漏报的,现在还可补报。但不知补不补前面的。不能参领人员:现役军人,警务人员、国家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的复转军人。退休,三等加5%,好象依次上浮。但目前企业退休金,多纳入“社保”。而“社保”的领取,是按本人在职时单位交纳的“档次”领取的。可能这X%就没有了。民政部的“烈属抚慰金”好象一直发的,但记不得是按月,还是每年发。地方某些单位,过年、过节有时也给“复转军人”、“军烈属”发一点“慰问费”,一般是象征性的。换个头,也许就把这钱买“茅台”去了。 [此帖子已被 余副站长 在 2011-12-31 16:07:30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