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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寻找在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战功三等功退休工资增加5%的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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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0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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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山东人,在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战功三等功,现在正在办退休手续,据说是立战功三等功退休时可以增加工资5%,现在想找到国家下发的关于这方面的红头文件以及山东省的相关文件,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时间,谢谢各位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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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09: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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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豆:

总的来说是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8431110100c20x.html在此大政方针前提下,各省、自治区以此文件为依据又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大同小异。如南昌市就明确了战时立三等功的工资提高办法,不知道山东省有没有下发过此类文件进一步明确。请参考http://rsj.nc.gov.cn/Item/114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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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09: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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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农夫之子!!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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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09: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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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提到加5%的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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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0: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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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国务院文件里没有明确提到三等功退休工资提高多少,只确定了立功人员退休工资可提高5%至15%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的三等功提高多少、二等功提高多少、一等功提高多少,就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这就看你们山东省出台了什么具体的规定了。上面已经有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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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9: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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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fficeffice\" />

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字[2006]17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赣府发[2003]25号文件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在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及提高的幅度

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的一、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

3、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二、一人多次立功获奖的不能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等级一次性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后立功获奖的人员,可从立功获奖的下月起,按照上述规定和标准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

三、按照《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的有关精神,凡1995年10月1日以后的立功获奖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点的人员为6000元,符合第2点的人员为4000元,符合第3点的人员为2000元),不再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四、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设区市和县(市、区)提高退休费5%的,报设区市人事局审批;设区市人事局审批;设区、县(市、区)提高退休费10%以上的和省直单位提高退休费5%以上的,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不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条件但在退休后没有享受或只部分享受的,可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标准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全额补发或予以补齐。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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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23: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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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找了好久也没找到山东省的文件,谁那里有啊,我父亲九月份就要开始办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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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3: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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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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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08: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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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以上规定是指军队退休人员,复转到地方工作人员在安置时如果已经享受以上同等待遇,在退休时

也许就不会再重复此待遇。

再核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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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5 14: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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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的能享受到此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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